原告上海鑫大何汽摩配件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鑫大何汽摩配件经营部的投资人何**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秦*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鑫大何汽摩配件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80,4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的供应商,长期为被告公司自有的重型汽车提供配件。业务往来中,双方均能各自履行义务。但自2015年始,被告即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货款。2016年9月25日,被告公司监事王*洪(系被告...(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