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翁**、福建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翁**、某甲公司连带支付某乙公司剩余工程款33500元及违约金(按10000元/月从2020年3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翁**、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4日,翁**以某甲公司名义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内业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平*综合实验区配套泵站(一期)工程i标段工程内页资...(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