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赤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赤峰市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及多次判决结果,判令被告对其医疗过错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药费325144.11元、伙食补助费21800元、营养费26300元、护理费4795元、交通费40824.14元、住宿费66766元、打字复印费2515元,误工费36549元,以上费用合计524693.2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因呕吐头晕到被告鼻喉科就诊,住院7天被告给原告做了13项影像学检查,后故意隐匿7项影像学检查结果、销毁6项影像学检查结果、模仿伪造原告6份签字,故意篡改、伪造病历、销毁病历资料、隐匿病情、伪造出院诊断,整本病历共42页之中,被告伪造篡改37页因延误治疗,导致原告病情恶化至癌症晚期在引发医...(本文书还有4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