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设计公司)、原审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方圆设计公司与马**共同偿还借款2500000元、利息1907600元,合计4407600元,并共同承担鉴定费59952元。2.本案诉讼费由方圆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及利息无异议,但仅判马**一人承担还款责任,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改判由方圆设计公司与马**共同承担。首先,马**作为方圆设计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以分公司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关系存在,分公司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或收条形式要件合法,设立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分公司的行为就是总公司行为,不需要陈**对此事实的确定。其次,陈**出借的款项支付至马**个人账户名下,马**为分公司负责人系职务行为,借据上有分公司印章,至于按其负责人的要求转至任何人账户,均不影响与公司之间借款关系的成...(本文书还有4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