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男,198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
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a公司与何**于案涉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形成的《何**架工班组三鑫工地工程量结算单》可知,a公司超付何**工程款,但原审法院无视另案生效判决中明确的a公司向案外人支付工资后有权向何**追偿,随意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将何**欠付a公司的工程款抹除,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的何**为a公司雇佣人员担任施工班组组长职务,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2.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何**,进而认定a公司与何**2020年5月8日签订的《架子工程施工...(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