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李**、张**因与被申请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张**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二审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因单某提起上诉而未生效,现该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定张**并非案涉面馆的合伙人,仅是李**、单某聘用的厨师。原审判决认定张**承担合伙经营债务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5月份,双方针对租赁合同已达成解除合意,且...(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