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内蒙古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某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农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1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被告二内蒙古某农业公司位于赤峰市××楼××乡××村××组安丰二期扩建项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内部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建养殖场土建工程。原告依约在2021年6月至9月进场施工,被告一及其项目负责人刘*一对原告施工工...(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