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佟**。
原审第三人张**。
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因关于航空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意见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9年3月1o日,经资产重组,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401库的债权和债务由原告承担;1999年5月23日,第三人佟**以物抵债,经大东区法院法(1998)执字第****号民事裁定,将其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号间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001年5月31日,第三人佟**又将抵债归原告的上述房屋,卖给第三人张**;2002年6月20日,经被告审核批准,为第三人张**颁发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号为沈房权证大东79146号;原告得知情况后,向被告提出撤销房证申请,被告于2004年2月3日作出不予撤销房证的答复意见,原告对此不服,来法院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