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上述款项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被告自称其从石家庄市藁城区中建八局承包了工程,可以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但被告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将上述借款汇至被告账户。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具状起诉。
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外人毛某洲承接了被告在中建八局位于河...(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