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3年9月20日10时许,上诉人王**在芒市芒海某某村民委员会汉党扫旁铁丝网内接取到境外毒贩抛入境内的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赖南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一组住所内。同年9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王**的上述住所内查获毒品海洛因94.77克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23年9月26日,芒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该局芒海派出所提供的线索,称9月20日在芒海某某村民委员会汉党扫旁铁丝网旁边发现境外人员抛物至境内。接到线索后,禁毒大队民警即查看监控视频,发现9月20日10时许,在芒海某某村民委员会汉党扫旁铁丝网边境外一人员抛物进入境内后,被境内一男子拾取。经过研判,发现境内拾取物品的男子疑似王**。9月27日9时许,民警在王**家找到王**,对其口头询问其交代了近期吸食过海洛因,主动交代了近...(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