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佟**。
原审第三人刘**。
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因关于航空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意见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被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逯**,原审第三人佟**,原审第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9年3月1o日,经资产重组,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401库的债权和债务由原告承担;1999年5月23日,第三人佟**以物抵债,经大东区法院法(1998)执字第****号民事裁定,将其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号间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001年5月29日,第三人佟**又将抵债归原告的上述房屋,卖给第三人刘**;2003年1月28日,经被告审核批准,为第三人刘**颁发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号为沈房权证大东102493号;...(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