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辩称,1.某某集团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王**亦不是其员工,案涉路段由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专业分包。某某集团不是造成案涉管道毁损的侵权人,对案涉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系侵权人,根据某某集团与某乙公司于2020年签订的《路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案涉路段由某乙公司专业分包。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某乙公司具备专业施工相关资质,即某乙公司应为适格民事被告主体,王**作为实际施工人,应为具体承担主体。2.某甲公司关于自来水量394989.696m3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一)案涉管道并非处于持续供水状态,实际通水时间应为2021年8月底。首先,根据2021年9月2日陈*凤与王**的通话内容,即使多番引导,王**仍多次强调施工时间为4月上,因此某甲公司主张漏水期间自2021年4月1日起算并无事实依据。其次,施工时案涉管道处于非供水的状态。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照片,案涉管道因损坏而处于完全断裂状态。因施工具有期间性,若施工时案涉管道处于供水状态,则大量自来水已喷涌而出并持续数日,必将引起周*住户或施工方关注。实际情况为王**施工时,周*住户群众已告知该管网一...(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