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偿还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800元);2.判令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林*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刘**借款18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并口头承诺利息为月利率1%。嗣后,林*偿还利息18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林*未偿还,遂诉。
林*未作答辩。
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刘**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与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刘**提交的借条等为据,林*对此未提出异...(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