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于2023年11月7日中止。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117356元、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63678元,共计1840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按照被告何*提供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协议中的李*、何*、薛*琴三人作为股东,注册成立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是法定代表人,具体执行管理合伙事务,但被告何*盗用董*的名义注册,董*既不是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也不是合伙事务执行者,何*的工资是由其自己发放的,也...(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