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1997年5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福建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2)闽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400元(含合理费用)明显过低,与涉案商标知名度、被上诉人侵权情节不符,也与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和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相悖。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未考虑涉案品牌具有...(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