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心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并于2016年3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宁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不服提起上诉,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宁03民终****号民事裁定,以原告提交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宁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达公司”)、同心县教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福恒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同心县教育局...(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