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000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因投资和资金周*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但目前尚有105,000元借款未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确实向原告借过钱,但已经偿还完毕了,而且原告给被告的借款属于高额利息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五,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本文书还有3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