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广州市白云金马饲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我的父亲冯*辉在2017年以前曾多次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因被告无力偿还,双方于2017年3月4日进行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7年2月24日被告应偿还的借款金额,并约定被告将其每月收到的租金按比例偿还给冯*辉,直到还清所有欠款为止,等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按时还款。2022年6月6日,因冯*辉去世,我与被告协商一致由我继承冯*辉对被告的债权,改由我的账户接收被告的还款。后因被告所在地进行征地拆迁,从2023年3月起被告已无租金收入,并停止还款。截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尚*我42025元未还。现我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返还借款本金420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2025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26日起...(本文书还有2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