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包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包装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由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仲裁时效有误雍*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早已超过且雍*在一审判决中依据的伤残等级认定随着时间变化已经发生变化,一审法院依据1999年的伤残认定进行认定本案属于明显错误,需要对伤残重新进行鉴定综上所述,请求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雍*辩称,我于2023年7月12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某某包装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仲裁申请时效抗辩请求某某包装公司在仲裁阶段怠于行使权利,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失权后果针对某某包装公司提出我的伤残等级随时间变化需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某某包装公司因自身程序上过错行为不能对抗原鉴定结果的效力...(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