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常市山河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胜村委会)与上诉人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五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长胜村委会、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2016年3月23日,上诉人长胜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孟**,上诉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胜村委会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长胜村委会收回本案诉争1000亩荒山荒地。事实和理由:长胜村委会与曹**签订的“两荒承包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曹**辩称,不同意长胜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