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轩家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并追加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第一煤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12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并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该合同约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年度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被告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而且被告自己在仲裁庭审中也认可。故根据该合同及法律相关...(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