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周**与被告陈*、安徽锦绣三杨*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杨*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原告陈*、陈*、周**共同委托代理人时*,被告三杨*司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周**起诉称:2011年11月20日,三原告与被告陈*签订了一份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潘*区潘*新城所承包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工程价格按照图纸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2元,脚手架使用工期为4至6个月;如果工期延长,每平方米每天增加0.15元,延迟付款,每天支付应付工程款3的滞纳金;如发生纠纷,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陈*承包的是被告江苏文信和三杨*司的建设工程,故由其各自下属的...(本文书还有3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