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偿还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为其出具的欠条一枚,欠条载明今欠林*6000元,欠款人:王*(“旭”字被划掉)爱*...(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