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梁**。
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原审第三人梁**、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7月23日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为上诉人签发了套印被上诉人公章的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由上诉人承租使用座落于铁西区南十西路**号房屋。2002年11月13日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又对该房屋为梁**签发了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并于2003年4月21日与梁**签订出售公有住宅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梁**。2003年6月3日被上诉人为梁**颁发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审认为,被上诉人具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依据...(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