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张*、董**、李*、董**、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张*、董**、董**、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位于博乐市新华路锦绣b区**号楼**单元**室登记在被告张*名下,支付房款的手续体现了是张*交付的购房款,张*提供的证据与实际不符,不能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张*所有。(2016)新2722执异****号裁定书认定错误。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博乐市新华路锦绣b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准予执行。
被告张*辩称:2009年,张*得知张*可以购***小区统建房而张*不准备购房,协商由张*借用张*名义购买,位于博乐市新华路锦绣b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购买手续**房产证**房屋装修等事宜都是张*办理的。涉案房屋是张*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辩...(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