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代赔保险金1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金某群为其所有的冀c1****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2022年6月27日16时40分,金某群驾驶车牌号为冀c1****的小型客车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抚宁区迎宾路健康大街路口时,遇邱**沿健康大街由西向东行向南右转弯,两车相撞损坏,两车的接触部位是小型客车的右侧与电动三轮车的左侧。本次事故经秦*...(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