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陈**、陈**、陈**1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本案尸检结果已经明确陈*柏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交通事故,根据24号指导案例,不应考虑疾病参与度的问题。2.因为死者在医院治疗的时间很长,公安机关认为要查明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有无关联性,所以进行了尸检,目的不全在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更多是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进行举证,民事赔偿中为举证花费的必要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杨**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并无不当;2.关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
李**二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陈**、陈**、陈**、陈**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杨**赔偿陈**、陈**、陈**、陈**1因治疗陈*柏的医疗费71192.1元(含财险某公司和杨**垫付的医疗费)、检测化验费1000元、验伤费220元、死亡赔偿金227545元(45,509元/年×5年)、丧葬费53482.98元(8,913.83元/月×6月)、尸检费21000元、运尸费13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00元(3人×3天×300元/天·人)、交通费3000元、护理费840元(12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60元/天×7天)、停尸房打扫场地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413700.08元。上述...(本文书还有5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