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维东与被告东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维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东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维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7,149元;2.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利息(自2023年6月19日起以77,14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55%为标准给付至实际清偿日)。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外墙保温与涂料承包合同》,就被告承建的黑河市永安一品项目7#、8#楼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进行分包。《外墙保温与涂料承包合同》中约定:(第四条6项)工人工资支付,技工按220元/天。工资由项目部审核报经工人工资平台由公司打到工人本人银行卡(工人严格遵守公司的打卡制度,以公司的门禁卡刷脸系统及打卡记录发放工资);(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公司)2委派管理代表,检查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情况。(第七条)1.工人进场后接收三级安全教育......2021年9月22日,被告与劳务人员聂*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5日早6时许,...(本文书还有4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