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幸福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林地征收补偿费564,718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的林地一块,面积67亩,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取得《林权证》,证号为爱区政林证字(2018)第****号,使用期限50年,终止日期至2062年11月16日2020年,黑河市政府立项修建丹阿公路,征用原告经营的林地南侧边缘面积约3800平方米,政府将该林地补偿款已经发放给被告由于原告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利人,应当取得被征收林地的补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幸福村委会辩称,一、土地征用过程对原告举示的其本...(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