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杨**、陈**、唐**、嘉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杨**于2023年2月3日申请追加刘**、李**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杨**、杨**、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唐**、嘉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事项:1.判令被告杨**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833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88331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的金额为3709.94元);2、判令被告杨**、陈**、唐**、嘉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杨**签...(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