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xx********(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胡**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胡**系在重庆市垫***小区**栋**楼大厅内右边侧屋进行楼梯清洁拖地时不慎踩空楼梯摔倒受伤,属认定事实错误。1.胡**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其于2023年2月11日10:36打扫x城的清洁卫生时不慎从楼梯摔倒受伤;2.一审被告方申请的证人黄某淑到庭作证:一是黄某淑作为管理人员仅看到胡**于当天上午上班前坐在x城**栋室外路沿处休息,自称摔倒了,但未看到其摔倒的情形;二是黄某淑出于关心主动将其送至垫江县人民医院医治,出发时大约上午8点左右,医院接诊,黄某淑为其垫付78.68元医药费,医院门诊开出收据的时间是2023年2月11日9时36分15秒。显然,时间不可能倒流,胡**为何要故意将摔伤时间向后延后。加之,胡**自称在工作时摔倒,既没有工作同伴在...(本文书还有4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