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甲(以下简称青海锐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乙(以下简称江苏华为公司)、某某公司丙(以下简称西宁三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4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华为公司、西宁三园公司支付工程款3,744,715.871元、损失1,965,400元,并以5,710,115.8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2018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青海锐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青海锐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刘*以及被上诉人西宁三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江苏华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锐钊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对江苏华为公司欠付青海锐钊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江苏华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均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因青海锐钊公司未向江苏华为公司提供11%的税票,就依据江苏华为公司的说法将工程款计价单价调整为385.09元/㎡,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规定。1.依据青海锐钊公司及江苏华为公司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劳务报酬按照包干单价计取415元/㎡,故工程款计价单价为415元/㎡,该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含3%的税金。2.2017年12月20日青海锐钊公司向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在备案事项中选择“其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西宁三园经开商厦)”,并附申报资料,经审核后完成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专题》内容:“一般纳税人: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政策...(本文书还有7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