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陈**、王*、河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第三人汝*xxxx局提供劳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10月25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汝*xxxx局的起诉,同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韩**;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49654.1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马**于2022年7月28日在汝*市临汝镇西马庄小学工地施工时意外受伤,当日送往汝*市骨科医院就诊,同年8月11日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于同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时诊断为:1、骨折内固定物植入感染(右踝)2、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3、距骨骨折(右侧术后)4、胫骨远端骨折(右侧术后)该工地项目的发包方为汝*xxxx局,承包方为河南xx**有限公司,后河南xx**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王*、陈**。马**在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意外受伤,各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用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