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5184.7元,并从2022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6日的利息为15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农资产品销售的企业。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被告张**在原告处赊购了价值25184.7元的农资产品。2022年9月27日,被告刘**签署了往来对账单,且在对账单中约定30日内付款,逾期付款按月利率1.5%...(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