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女,1978年12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大地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3)苏04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伤残赔偿金127125.6元;2.徐**、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人民法院撒销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我司提交的视频,徐**关节活动受限程度未达伤残标准,故我司申请二审法院撒销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重新选择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徐**辩称,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