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事实,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赔偿原告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5098.2元;2.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张**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款项金额直接向原告予以支付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2022年12月14日6时15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干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蔡县××道××道交叉口公路处时,与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豫q8××**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11729***...(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