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在一审中也认定了其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故吴**认为其为肇事逃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师**、吴**、吴**、吴*述称,一审判决,上述四人不应该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被告,与本案没有关系。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应该按遗产赔偿,因此请求驳回上诉。对逃逸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吴**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以免责事由提起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商业三责险是为了给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设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次,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并不表明就符合免责情况,该情况是无效的,很难受法律保护。况且李**在事故发生后用他人手机报价报警,本人只是怕挨打离开现场,也没有致使损失扩大,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没有认定李**属于肇事逃逸,因此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作答辩。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师**、吴**、吴**、吴*、吴**、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256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6日21时20分许,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x0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水北调桥处时,与对向行驶吴*勋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本文书还有6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