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原系原告儿子李*的干爸。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先后于2011年7月6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于2011年12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35000元,于2011年12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从原告出具借款30000元,于2012年1月7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合计借款150000元。原告每次通过银行取款后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由于双方系亲戚关...(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