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