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樊**经济补偿金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98元。事实与理由:上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所作的上林劳人仲字[2023]第5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告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比如:玩手机、公司领导经常联系不上,被告经批评教育之后没有改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二、被告在职期间,有脱岗行为,在2022年9月10日,因被告脱离工作岗位,不上班也未向公司请假,导致公司光缆...(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