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诉讼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本院先后委托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肇庆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和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述三家鉴定机构分别以鉴定的疑难点超出本机构现有技术条件、鉴定要求超过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退回委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466元;2.被告因违法侵害原告的健康权,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5679.26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以后确定必然发生的牙套费及医疗费20000元(5000元/颗×4颗做了根管治疗的牙齿);4.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1480元、住宿费2738元、误工费3800元,合计8018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6.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