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镇××市场××××号房屋【产权证号:蒙(2018)翁牛特旗不动产字第0××4号】办理到原告名下。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853024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镇××市场××××号房屋一处。原告已经缴纳了全部房款及办理产权证的。
费用,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