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某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长沙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邓**、第三人某某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办理并交付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层××号商品房权属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价款1965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每日按照十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为4519.8元);3.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公司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长沙市芙蓉区××路×...(本文书还有2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