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缘公司)、第三人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陈*、被告尚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第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撤销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道××号××栋××楼××号(原预售地址为州城大道171号**栋**楼**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签约备案号:86263);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道××号××栋××楼××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将房款304143元支付于被告账户,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尚缘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本文书还有3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