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栾**,住讷河市。
原告张**诉被告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原告承包了属于利国村所有的坐落于讷河市九井镇讷谟尔河南岸全部草原、鱼池和水田地,并与讷河市九井镇利国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但在实际耕种水田时,原告才发现其中的10亩耕地被被告耕种,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耕种,返还该水田地,但被告却继续占据该水田地不予归还。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将侵占的该水田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承...(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