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李**、原审被告白**、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白**、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不应将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小区**路**号部分房屋腾空并交还给被上诉人张*,应继续租赁该房屋至合同期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上诉人与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租赁该房屋至合同期满。...(本文书还有3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