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与被告秦*岛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岛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张君华为冀cg××**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45952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24年...(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