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与被告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29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郭志广为冀c9××**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40568.8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19日0时起至2024年9月18日24时止。2023年9月24日18时0分,刘**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翠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抚宁区××路段与前方同向头南尾北停车的郭志广车...(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