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下期城村(东邻大街,西邻张石林,南邻杨*明,北邻空地)房屋4间,并将房屋交还原告(房屋价值3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份,因被告赵**与原告的儿子陈*山谈恋爱,住在原告房*,2020年3月份原告的儿子陈*山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与陈*山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举家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至今,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还房屋,但被告拒不理睬。综上所述,原告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为此,根据民法典235条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赵**辩称:被告和原告儿子陈*山不是谈恋爱,是经媒人介绍明媒正娶过来的,被告没有霸占房屋,该房屋是正当居住,不同意返还房屋...(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