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洪某丽因本案非法获利152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洪某丽处扣押到作案工具honor牌80pro型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丽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上述关于被告人洪某丽有坦白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指控意见均成立。审理中,被告人洪某丽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5260元及预缴罚金31000元,予以酌情从...(本文书还有4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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